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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朴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朴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95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健,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朴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审判员  李伟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健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