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口泽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基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口泽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基支行,王民,申真,申闯,侯立,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口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11层1120号。法定代表人:王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一马路8号临街4号商铺1-2层。负责人余淑静,行长。原审被告:王民,男,1974年12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审被告:申真,女,1976年12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审被告:申闯,男,1983年1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审被告:侯立,女,1984年8月30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登封路6号所。法定代表人:陈英涛,任董事长。上诉人河南口泽商贸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2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300万元,一审被告人数众多,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300万元,未达到本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该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