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与姚德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姚德洪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8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57551C。负责人:杨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越峰,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姚德洪,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与被告姚德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德洪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德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鸽人民陪审员  彭同华人民陪审员  宋小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