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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XX与被执行人冯X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XX,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石XX,女。被执行人冯XX,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XX与被执行人冯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XX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抚养费4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石XX申请撤案,本院将被执行人冯XX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删除,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恢2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青元执行员  胡鸿斌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