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8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耒阳市荷叶塘农发生态有限公司诉孙某某、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荷叶塘农发生态有限公司,孙某某,谭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81民初2279号 原告:耒阳市荷叶塘农发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磨形乡水口村8-9组。 法定代表人:徐望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乃荣,耒阳市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石余村8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煌,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东江镇郴资路居委郴资路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耒阳市荷叶塘农发生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耒阳市荷叶塘农发生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耒阳市荷叶塘农发生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琼水 审 判 员  徐资望 人民陪审员  黄 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