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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庆明、刘庆亮等与唐振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明,刘庆亮,程贵莲,唐振峰,丁之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706号原告:刘庆明,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刘庆亮,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程贵莲,女,1948年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山东超然��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振峰,男,1983年8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丁之生,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明、刘庆亮、程贵莲与被告唐振峰、丁之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达成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振峰、丁之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庆明、刘庆亮、程贵莲撤回对被告唐振峰、丁之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原告刘庆明、刘庆亮、程贵莲负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道广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