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汪小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汪小竹,黄山市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F12359589D。负责人:马中华,行长。被执行人:汪小竹,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市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68号黄山国际假日广场B座4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10612078。法定代表人:晏金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小竹、黄山市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小竹存款59534.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5221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建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