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森培、赵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培,赵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杨森培,男,194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赵秀琴,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森培与被执行人赵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乳执字第1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十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