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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苏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72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苏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郝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李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无法直接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于本院告知的7日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琸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