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桥市永新饲料厂与许明涛、石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永新饲料厂,许明涛,石晓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676号原告大石桥市永新饲料厂,住所地大石桥市高坎镇上土台村。法定代表人李永新,厂长。被告许明涛,男,1986年10月28日,汉族,个体,住辽阳市灯塔县。被告石晓旭,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灯塔县。原告大石桥市永新饲料厂与被告许明涛、石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石桥市永新饲料厂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向我购买鱼,欠我鱼款840000元。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住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石桥市永新饲料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