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利润燃料有限公司、李文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利润燃料有限公司,李文萍,许润龙,常州市美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常州金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利润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萍,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萍,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润龙,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美润太阳能��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村。法定代表人:许润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瑞海大厦A座20层。法定代表人:孔翔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金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青龙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吴刚,董事长。上诉人常州市利润燃料有限公司、李文萍、许润龙、常州市美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常州金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常州市利润燃料有限公司、李文萍、许润龙、常州市美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其煤炭款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受理,管辖受理的依据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双方签订的两份《煤炭购销合同》,该两份合同虽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中中称在2016年期间双方分别签署了七份《煤炭购销合同》,而被上诉人起诉时仅提交了其中两份,拖欠的煤炭款也是在履行七份合同情形下滚动产生的。据此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交全部七份合同进行审查的情形下,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是错误的,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诉合同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