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友与何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何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330号原告:周友,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林文彬,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海彬,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周友与被告何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友的委托代理人林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海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8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与原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0万元作为购买玉林市城站路万科世代花园一套商品房的购房款,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2%,原告当天交付借款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日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经营的生意不景气为由,请求原告给予宽限期,至今不但分文未还,还逃避债务。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何海彬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何海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友与被告何海彬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因乙方何海彬生意业务扩展需要,现时没有固定住所,向甲方周友借款项人民币肆拾万元(小写¥400000元),用于购买玉林市城站路万科时代花园商品房一套。借款时间为12个月(即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止),月利息为20‰,到期准时归还…(注:甲方以现金方式交给乙方)。乙方签名:何海彬身份证号码:”。此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何海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放弃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被告何海彬欠原告周友的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证实,原、被告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被告应支持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海彬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给原告周友;二、被告何海彬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周友(利息的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内容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9680元,由被告何海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双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