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连安与临江市海丰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安,临江市海丰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安,男,现住吉林省临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海丰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王连安因与被上诉人临江市海丰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连安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连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连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连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华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代理审判员 丛金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 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