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郑少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少忠,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少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少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少忠在惠来县前詹镇港寮村公路北八巷15号其家中及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詹某1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约0.1克、得款50元,毒品海洛因1次约0.1克、得款1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方某毒品海洛因10多次共约1克、得款1000多元。2016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郑少忠在惠来县前詹镇华林路口贩卖给詹某2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得款100元。同日下午4时许,公安机关在前詹镇港寮村山路抓获郑少忠,现场查获其待售的毒品海洛因5小条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8小包6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0.7克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6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少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毒品清单,称量毒品笔录,证人詹某1、方某、詹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证人郑某1、郑某2的证言,毒品鉴定文书及其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毒品照片及称量毒品照片,毒品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郑少忠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郑少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少忠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计1.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计1.1克,查获其待售的毒品海洛因计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计6克,共计8.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少忠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郑少忠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少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XX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