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保香与被告江苏省悠仙美地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香,江苏省悠仙美地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王保香,女,汉族,1966年6月20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张芳,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江苏省悠仙美地饮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6321403K,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全,男,江苏省悠仙美地饮食有限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香诉被告江苏省悠仙美地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保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王保香在起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悠仙美地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行为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审 判 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