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9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孔某与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9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孔某,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关于孔某申请执行赵某、王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王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浦发银行的账户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