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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9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孔某与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9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孔某,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关于孔某申请执行赵某、王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王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浦发银行的账户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