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5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影雪、杜彦兵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影雪,杜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杨影雪,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被执行人杜彦兵,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杨影雪申请杜彦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1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