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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兰溪市超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兰溪市超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正忠,洪赛红,洪军,章玉贞,兰溪市洪基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5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55515669Q。法定代表人:徐跃军。被执行人:兰溪市超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官路边村,组织机构代码:56585238-2。法定代表人:王正忠。被执行人:王正忠,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洪赛红,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洪军,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章玉贞,女,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洪基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东仓村,组织机构代码:L1136391-8。法定代表人:洪军。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超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正忠、洪赛红、洪军、章玉贞、兰溪市洪基金属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超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正忠、洪赛红、洪军、章玉贞、兰溪市洪基金属制品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9536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4354元,诉讼费12181.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5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冰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