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祖芳、程本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芳,程本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祖芳,女,汉族,1954年10月19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程本柱,男,1985年1月23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0796409513P,住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六安市总工会办公楼1至2楼。申请执行人李祖芳、程本柱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吗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主动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