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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韦佩、吴定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佩,吴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8执21号申请执行人韦佩,男,1981年9月13日,壮族,教师,住乐业县。被执行人吴定军,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乐业县。本院在执行韦佩与吴定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6)桂1028执3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定军自动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8执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永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