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执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陈思宇与被执行人高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宇,高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思宇被执行人高亚强申请执行人陈思宇与被执行人高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亚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594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先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