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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丽与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30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原告徐丽诉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湖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20行“本案受理费1650元(原告徐丽已预付),鉴定费5000元(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付),共计6650元,由原告徐丽承担3325元,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325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760元(原告徐丽均已预付),鉴定费5000元(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付),共计7410元,由原告徐丽承担3705元,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705元。”审 判 员  刘小鹏代理审判员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