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恢4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和某,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和某向申请人刘某某支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和某不履行上述义务,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和某外债较多,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1023执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和某已被冻结账户扣足后,再申请执行。现待被执行人和某已被冻结账户余额足够履行,故刘某某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执行款10000元划拨至法院专用账户,已由申请人刘某某领取,本案执行清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和某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