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中泽物管公司与被告申亚波、彭久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亚波,彭久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26号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花园一期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729579-9。法定代表人:邓裕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申亚波,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彭久琴,女,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亚波、彭久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申亚波、彭久琴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