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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赖某、李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李某,吴某,杨某,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绰号“创雄、阿创”,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大坝镇铁山洋村北华里20号之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广生,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1********,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揭东区玉滘镇尖山村下乡一五九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某,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占陇圩占珑居民委员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某,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74********,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洪阳镇南村城顶南路27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钱坑镇钱南村委老寨村后埔002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某乙,男,1970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70********,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金和镇金铺居委1949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6)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李某、吴某、杨某、林某甲、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池海、刘烽、郭志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李某、吴某、杨某、林某甲、林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016年9月,被告人赖某(绰号“阿创”、“创雄”)伙同一香港籍男子(在逃)租赁他人研发的网络赌博软件、搭建网站或者联合其他赌博网站,组建组成金锋、6868、6688、大时代等赌博网站,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级代理,利用互联网站聚众从事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被告人赖某雇请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并同时发展被告人李某为分公司股东(分公司代码ccd16)、发展被告人吴某(分公司代码ccd13)、被告人林某甲(分公司代码ccd28)、被告人杨某(分公司代码ccd25)、被告人林某乙(分公司代码ccd01)等为分公司股东,共同组织多人以地下六合彩网上投注方式聚众赌博。每个下级公司代理在公司中占有一定股份,整个赌博网站共分380股,侦查机关已查明被告人赖某与该香港籍男子共占104.5股,被告人李某占12股,吴某占12股,杨某占5股,林某甲占2股,林某乙占1股。(其他代码分公司级股东未确定具体嫌疑人和占股情况)现已查明:被告人赖某与其下线分公司股东被告人李某、吴某、杨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之间、以及分公司级代理与再下级代理、会员之间均是通过互联网络分级授信、接受投注,线下结算赌博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实现资金结转,从中非法获利,涉案金额逾亿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杨某2016年4月2日至9月12日接受投注9200多万元人民币(截图为证),被告人吴某2016年9月6日至9月10日接受投注1000余万人民币(截图为证),被告人李某2016年8月4日至8月9日接受投注900多万人民币(截图为证),被告人林某甲在2016年8月4日至8月9日接受投注约200多万人民币(截图为证),被告人林某乙于2016年6月14日至18日接受投注40余万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赖某等人在2015年非法开设的金锋、6688、6868、大时代等赌博网站,且发展有下线股东级代理韦某甲(已判刑),韦某甲利用网络赌博网站,发展下线平江籍人邓某,再由邓某接受平江县居民李湘湘、刘拥跃(均已判刑)等地下六合彩写单人员的网络投注,共计赌博金额3000余万元。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赖某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及违法资金1100万元。被告人李某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及违法资金230万元;被告人吴某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及违法资金420万元;被告人杨某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及违法资金290万元;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及违法资金120万元;被告人林某乙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及违法资金150万元。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赌博公司网络结构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认罪报告、股东在总公司所占份额列表、银行流水、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韦某甲、韦某乙、邓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李某、吴某、杨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供述;4、辨认、检查、搜查等笔录;5、手机短信、赌博网站截图等电子数据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李某、吴某、杨某、林某甲、林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涉及地域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赖某、李某、吴某、杨某、林某甲、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主动退缴的非法所得及违法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一律上缴国库。本院综合考虑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监管帮教条件,并结合司法机关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可对被告人赖某、李某、吴某、杨某、林某甲、林某乙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李某、吴某、杨某、林某甲、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五、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六、被告人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七、由侦查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上缴国库;八、由侦查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上缴国库;九、由侦查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上缴国库;十、由侦查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上缴国库;十一、由侦查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林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上缴国库;十二、由侦查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林某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冉审 判 员  秦 玲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四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