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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和范某某;程某某;事务所律师;冯某某;杨某某;事务所律师;王某某;赵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乙,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乙,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释放,同年1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丁进军、李勇,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少华、王亦群,系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因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及辩护人丁进军、李勇、张少华、王亦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1时许,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北口“口福乐”餐厅员工在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中段“真爱”KTV5楼一包厢内聚会,期间张某某与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进入另一包厢谈话,被“真爱”KTV服务生误以为闹事,要求三人立即离开,双方遂发生争执。“真爱”KTV服务生马某某在争执过程中,用手机对讲机击打被告人范某某头部,致使被告人范某某头部受伤且流血,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及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即与被告人范某某一起,随意殴打“真爱”KTV多名服务生,并打砸该KTV前台部分设施,造成该KTV工作人员赵某乙、马某乙、贾某不同程度受伤且该KTV前台部分设施毁坏。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款的规定,予以惩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某系从犯,已赔偿真爱KTV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真爱KTV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北口口福乐餐厅员工在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中段真爱时代KTV聚会,期间张某某与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进入另一包厢谈话,被该KTV服务生误以为闹事,要求三人立即离开,双方遂发生争执。KTV服务生马某某在争执过程中,用讲机击打被告人范某某头部,致使被告人范某某头部受伤,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及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即与被告人范某某一起,随意殴打KTV多名服务生,并打砸该KTV前台部分设施,造成该KTV工作人员赵某乙、马某乙、贾某不同程度受伤且该KTV前台部分设施毁坏。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亲属赔偿真爱时代KTV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案发现场及被损坏财物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兰州真爱时代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材料,梁某某、王某乙、杨某、张某乙、徐某某、马某乙、马某某、杨某乙、花某某、贾某、赵某乙的证言,病历,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无视刑律,伙同一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已赔偿真爱时代KTV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某系从犯的观点,经查,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殴打KTV员工、损坏KTV内的财物的犯罪行为,与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已赔偿真爱KTV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等观点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白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席爱军代理审判员  袁仙娥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虹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