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任应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应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应全,别名任全,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垫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1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任应全饮酒后驾驶云A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垫江县澄溪镇出发沿垫江县澄坪路向大雷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澄坪路2KM+100M处附近时,将行人杨某(女,殁年38岁)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任应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当日19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随即被送往垫江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任应全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任应全投案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mg/l00ml。被告人任应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现已支付36万元,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任应全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应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任应全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应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 佳书 记 员 李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