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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开封县永兴建筑租赁站与王永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县永兴建筑租赁站,王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81号申请人开封县永兴建筑租赁站。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太白路中段路东。被申请人王永利,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开封县永兴建筑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王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永利从申请人处租赁的钢管723根(即2012.8米)、扣件2068个、顶丝70个。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永利从申请人处租赁的钢管723根(即2012.8米)、扣件2068个、顶丝70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启 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