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刘朝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刘朝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区汉宫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舒策张,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朝义,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朝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4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工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履行地为涧西区周山路洛阳市房管局及被上诉人刘朝义住所地为洛阳市涧西区,本案应当由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刘朝义答辩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3、35条的规定,西工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诉讼的进行,是一种恶意的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争议,该争议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洛阳市××工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