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杜玉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玉环,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玉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玉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初,被告人杜玉环在开鲁县太平沼林场义和屯作业区自家经营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经开鲁县林业局认定,杜玉环毁坏林地面积为46863平方米(70.26亩),全部构成严重毁坏。到案后,被告人杜玉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玉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关于太平沼林场义和屯作业区杜玉环林地土地性质的认定结论和位置图、太平沼林场义和屯作业区杜玉环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证人代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玉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案后,被告人杜玉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杜玉环可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玉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