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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永治、张宝一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治,张宝一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22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永治,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县农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宝一,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2017年2月28日被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永治、张宝一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冀09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宝一、李永治均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永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永治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治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治撤回上诉。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书元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常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