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8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声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声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8刑初103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声杨,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现住原籍。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声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声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声杨在陵水县椰林镇北斗东2路其家房屋卧室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许声杨和吸毒人员陈某龙、黎某丽等人在许声杨家的卧室内一起吸食冰毒。二、2016年11月8日,许声杨和刘某卫、陈某龙、黎某丽等人一起在许声杨家的卧室内吸食冰毒。三、2016年11月9日中午,许声杨和刘某卫、陈某龙一起在许声杨家卧室内吸食冰毒。四、2016年11月9日22时30分许,许声杨和刘某卫、陈某龙一起在许声杨家的卧室内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一包可疑毒品。经进行现场尿液检测,许声杨、刘某卫、陈某龙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称重,该包可疑毒品0.21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包可疑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声杨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许声杨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定罪判处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声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被告人许声杨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0日被陵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随案移送被告人许声杨KONKA牌直板手机1部,该手机是其个人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声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毒品1包;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毒品称重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侦查说明等;3、证人刘某卫、陈某龙、黎某丽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一份;6、被告人许声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声杨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声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许声杨到案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被告人许声杨个人财物手机1部,依法变卖后所得款项抵顶部分罚金,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声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应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振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