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苏锐坚与杨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锐坚,杨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714号原告:苏锐坚,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进辉,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苏锐坚诉被告杨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殷南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锐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进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30日,被告杨进辉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两份,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杨进辉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款合同原件两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被告杨进辉既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杨进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案经开庭审理,结合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杨进辉是朋友关系,2016年9月30日,被告杨进辉因资金周转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每份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为10000元,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现金10000元。被告杨进辉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名捺印。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杨进辉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且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杨进辉交付了借款20000元,故本院对被告杨进辉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后,经原告追偿,被告杨进辉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杨进辉偿还借款20000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进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苏锐坚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杨进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