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王庭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庭文,刘光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6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庭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宇,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光明。再审申请人王庭文因与被申请人刘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5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庭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祥审 判 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