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如庆与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庆,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615号原告:李如庆,男。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告李如庆诉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为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主体与实际名称不符,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如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代理审判员 张天洁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