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宏斌、张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斌,张芳,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斌,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政设计院职工,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女,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塑料厂退休工人,住所地辛集市。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少培,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广礼,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育红,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心内科医生。上诉人王宏斌、张芳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3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重审时应查清:1、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过错参与度的评定的依据是否合法。如《关于办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京司鉴协发[2009]5号)在北京地区已暂停使用,那么,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你院酌定50%参与度没有依据。2、必要时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以便准确确定医院方的过错及过错参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3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陈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