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1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鲁勇、安徽省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勇,安徽省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城县金三江休闲文化中心,程华博,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勇,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3496564-5。法定代表人:李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城县金三江休闲文化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法定代表人:刘春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华博,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卫东,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执行鲁勇与安徽省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城县金三江休闲文化中心、程华博、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城县金三江休闲文化中心、程华博、李卫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2635106.00元,剩余案款2635106.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