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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0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烈福、胡家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烈福,胡家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149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B栋1—7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50009179655XC。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义川、黄雪希,该行职员。被告陈烈福,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胡家曼,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烈福、胡家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陈烈福、胡家曼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727.68元,减半收取计363.84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良岸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阮小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必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