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秦晓峰、邵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峰,邵将,陈静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秦晓峰,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邵将,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静坤,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银花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晓峰与被执行人邵将、陈静坤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将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将的银行存款人民161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