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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秦晓峰、邵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峰,邵将,陈静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秦晓峰,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邵将,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静坤,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银花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晓峰与被执行人邵将、陈静坤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将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将的银行存款人民161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