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域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吉林省逆风草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崇智店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逆风草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崇智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48号申请执行:长春市朝阳区域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吉林省逆风草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崇智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域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逆风草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崇智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