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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淳安县清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清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红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528号原告:淳安县清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清波花园大门口。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园,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星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淳安县清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红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淳安县清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淳安县清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