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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周某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742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现住黑山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