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周某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742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现住黑山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