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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夏兴宁、苟玉花、张橙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夏兴宁,苟玉花,张橙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7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四川省绵竹市广场西37号-39号。负责人:王世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小军,该行员工。被告:夏兴宁,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苟玉花,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张橙橙,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夏兴宁、苟玉花、张橙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向被告夏兴宁、苟玉花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故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侯高丽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