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多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曹多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城关三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孟凡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经济开发区1楼。法定代表人:张夕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翔,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多胜,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曹多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确认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后通过其确认的联系电话告知其开庭时间,但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上诉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代理审判员 彭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