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1852号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华丰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涛舟,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小军,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870.71元。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俊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燕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