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连国忠、刘国庆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国忠,刘国庆,连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连国忠,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国庆,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连秀英,女,1980年3月7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连国忠与被执行人刘国庆、连秀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260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国庆、连秀英应支付申请人连国忠案款11984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国庆;连秀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剑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