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蒋海飞与云南冉兴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凤庆精凤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飞,云南冉兴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凤庆精凤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345号原告:蒋海飞,男,汉族,1995年12月13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被告:云南冉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南康乐茶文化一期32栋12号。法定代表人:钱学艳。被告云南凤庆精凤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玉祥。原告蒋海飞诉被告云南冉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兴公司)、云南凤庆精凤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凤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蒋海飞于2017年4月14日撤回对被告冉兴公司、精凤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海飞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蒋海飞承担。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