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明君与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君,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旭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433号原告:林明君,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胜利工业园八号路以南、西六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孙国寿,经理。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九恒,经理。被告:张旭明,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原告林明君与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旭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林明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明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