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379吴军与周龙喜、张美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周龙喜,张美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周龙喜,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美方,女,1970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周龙喜、张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0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周龙喜、张美方共归还原告吴军借款6万元,由被告李宝石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代为归还2万元,被告周龙喜、张美方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1万元,于2016年7月30日归还1万元,2017年1月30日前给付2万元;二、被告李宝石代为归还的2万元由被告周龙喜、张美方负责归还;三、如被告李宝石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吴军放弃要求其承担2万元以外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周龙喜、张美方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且承诺双方债务全部结清;如被告李宝石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其对被告周龙喜、张美方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周龙喜、张美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吴军可按总额8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予以扣减);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军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周龙喜、张美方负担,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给付原告吴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