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与被告龙江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龙江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759号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新城区延顺北路翰沃路西。负责人李仁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志军,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龙江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翰沃城市综合配送中心4-2号楼00单元01层000117号。法定代表人刘光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佐强,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与被告龙江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明旭 更多数据: